蓝鲸新闻6月15日讯(记者 金磊)近日,青农商行(002958.SZ)发布公告称,该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决定对股东同发裕(深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同发裕投资)提交的三项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上述提案涉及2025年度利润分配、2026年至2028年三季报现金分红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等事项。
从提案内容看,同发裕投资提出《关于连续三年实施三季报现金分红的议案》主要内容为:在2026年、2027年、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以各年度三季度报告所载“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分红基数,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上述净利润的36%。
此外,同发裕投资提出的有关青农商行2025年利润分配方案提出,2025年度暂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人民币300118千元,按净利润的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人民币309917千元,并以本次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普通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元(含税),不送股,不转增股本。
最后,同发裕投资还提出了一份关于薪酬管理的提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支付,绩效薪酬实行“月度预发,年度清算”,并在年度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调整清算。其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留存一定比例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市值管理考核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依据经审计财务数据开展,市值管理考核评价应依据同市场同年度同行业平均估值水平开展。
不久前青农商行发布的年报显示,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元(含税),预计总派发金额为6.67亿元,占归母净利润的21.31%。这一比例明显低于同发裕投资上述临时提案提出的分红比例。
蓝鲸新闻去年曾报道,该行股东同发裕投资提议连续三年实施三季报分红不低于30%净利润,青农商行董事会“不予提交”。
当时青农商行董事会认为,此举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中“下一年中期分红授权应由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另外,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上述净利润的30%”,其突破了“董事会仅有权在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比例上限范围内制定方案”的法定权限,因此决定不予将同发裕《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对此次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理由,公告中也给出了相应依据,根据有关规定及同发裕投资提供的持股凭证等资料,截至2026年6月8日,提案股东持有的青农商行股份中56,000,231股系通过信用证券账户持有,4,600股系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信用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提案股东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所持股份比例不足1%,因此,提案股东不具备以自身名义提起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
综上,提案股东不具备以自身名义提起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青农商行董事会决议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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