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鲸新闻8月28日讯,近日,河北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剑指深圳市招银朗曜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招银成长叁号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决定书显示,深圳市招银朗曜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招银成长叁号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上市前的股东且互为一致行动人,在减持尚太科技股份至5%以下后,继续减持时未按承诺进行预披露。
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河北证监局对深圳市招银朗曜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招银成长叁号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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